青苗錢
(青苗錢,青苗錢)
1.唐代賦稅名。
大曆元年,詔天下苗一畝徵稅錢十五,以補百官俸錢,因國急用,當苗青即預徵,又有地頭錢每畝徵二十,通稱“青苗錢”。
《新唐書·食貨誌一》:“至大曆元年,詔流民還者,給復二年,田園盡,則授以逃田。天下苗一畝稅錢十五,市輕貨給百官手力課。以國用急,不及秋,方苗青即征之,號‘青苗錢’。又有‘地頭錢’,每畝二十,通名為青苗錢。”
《新唐書·食貨誌五》:“大曆元年,歛天下青苗錢,得錢四百九十萬緡。”
清顧炎武《日知錄·豫借》:“代宗廣德二年七月庚子稅天下地畝青苗錢以給百官俸。所謂青苗錢者,以國用急不及待秋,方苗青而徵之,故號青苗錢。”原註:“此與宋王安石所行青苗錢之法不同。”亦省作“青苗”。
唐無名氏《大唐傳載》:“至德元年,敕天下州縣量定酤酒,隨月納稅。
建中二年,更加青苗。”
清袁枚《隨園隨筆·辨訛下》:“《新(唐)書》大曆元年,詔天下苗一畝稅錢十五,以國急用,不及秋收,苗青則征之,號曰‘青苗錢’,此青苗之始也。”
2.宋代在青黃未接時發放的農業貸款。(1)宋仁宗時,陝西轉運使李參在轄區內貸出的錢。
《宋史·李參傳》:“﹝李參﹞部多戍兵,苦食少。
參審訂其闕,令民自隱度麥粟之贏,先貸以錢,俟穀熟還之官,號‘青苗錢’。經數年,廩有羨糧。
熙寧青苗法,蓋萌於此矣。”(2)宋熙寧二年,王安石創青苗之法於青黃不接之際,官府貸錢與民。正月放而夏斂,五月放而秋斂,納息二分。本名常平錢,民間稱青苗錢。
《宋史·食貨誌四》:“今放青苗錢,凡春貸十千,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,秋再放十千,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。”參見“青苗法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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