畫可
(畫可,畫可)
舊時帝王在臣屬奏章上批個“可”字。表示允準可行。
《三國誌·魏誌·明帝紀》“是時,大治洛陽宮,起昭陽、太極殿”裴松之註引三國魏魚豢《魏略》:“帝常遊宴在內,乃選女子知書可付信者六人,以為女尚書,使典省外奏事,處當畫可。”
《資治通鑒·魏明帝青龍三年》引此文,胡三省註曰:“畫可,畫從其所奏。”
《新唐書·高宗三女傳》:“朝廷大政事非關決不下,間不朝,則宰相就第咨判,天子殆畫可而已。”
宋沈括《夢溪筆談·故事一》:“本朝要事對稟,常事擬進入,畫可然後施行,謂之‘熟狀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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