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土歸流
(改土歸流,改土歸流)
明清兩代在雲南、貴州、四川、廣西等地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,實行流官統治的一種政治措施,旨在加強中央對邊疆地區的統一管理。
明永樂十一年(1413年)平定思州、思南兩宣慰使亂後,廢土司,設貴州布政使司,置思州、思南等八府。
清雍正時,采用雲貴總督鄂爾泰改土歸流建議推行於西南諸省。也稱改土為流。亦省作“改流”。
清魏源《聖武記》卷七:“東川雖已改流三十載,仍為土目盤據。”參閱《明史·貴州土司傳》及《雲南土司傳》、《廣西土司傳》,清袁枚《武英殿大學士太傅鄂文端公行略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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