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刑
1.五種輕重不等的刑法。(1)秦以前為:墨、劓、剕(刖)、宮、大辟(殺)。
《書·舜典》:“五刑有服。”
孔傳:“五刑: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。”
《周禮·秋官·司刑》:“掌五刑之法,以麗萬民之罪,墨罪五百,劓罪五百,宮罪五百,刖罪五百,殺罪五百。”(2)秦漢時為:黥、劓、斬左右趾、梟首、菹其骨肉。
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》:“斯卒囚,就五刑。”
《漢書·刑法誌》:“漢興之初……尚有夷三族之令。令曰:‘當三族者,皆先黥,劓,斬左右止,笞殺之,梟其首,菹其骨肉於市。其誹謗詈詛者,又先斷舌,’故謂之具五刑。”(3)隋唐以後為:死、流、徒、杖、笞。
《舊唐書·刑法誌》:“有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為五刑。”
《清史稿·刑法誌二》:“《明律》淵源唐代,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為五刑。”參閱《隋書·刑法誌》。
2.野刑、軍刑、鄉刑、官刑、國刑等五種治理百姓的法律。
《周禮·秋官·大司冠》:“以五刑糾萬民,一曰野刑,上功糾力;二曰軍刑,上命糾守;三曰鄉刑,上德糾孝;四曰官刑,上能糾職;五曰國刑,上願糾暴。”
賈公彥疏:“此五刑與尋常正五刑墨、劓之等別。刑亦法也,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,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。”
3.指甲兵、斧鉞、刀鋸、鑽鑿、鞭撲。
《國語·魯語上》:“五刑三次,是無隱也。”
韋昭註:“五刑,甲兵、斧鉞、刀鋸、鑽鑿、鞭撲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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