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例
(條例,條例)
1.著作的義例、體例。
漢何休《春秋公羊傳序》:“往者略依胡毋生條例,多得其正,故遂隱括,使就繩墨焉。”
《後漢書·鄭興傳》:“﹝劉歆﹞美興才,使撰條例、章句、傳話,及校《三統曆》。”
南朝梁劉勰《文心雕龍·史傳》:“至鄧璨《晉紀》,始立條例。”
明胡應麟《少室山房筆叢·經籍會通二》:“然不述作者之意,但於書名之下,每立一傳,而又作九篇條例,編於卷首,蓋亦輯略之意。”
清阮元《小滄浪筆談》卷三:“予於癸醜秋,奉命視學山左,校閱之暇,咨訪耆舊,廣為搜索。明年冬,秋帆先生來撫齊魯,同有勒成一書之誌,遂商榷條例,博稽群籍……成書二十四卷。”
2.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的組織、職權等的法律文件。
唐陳子昂《上蜀川安危事》:“若縱而不括,以養賊徒,蜀州大弊,必是未息。天恩允此請,乞作條例括法。”
《宋史·神宗紀一》:“甲子,陳升之、王安石創置三司條例,議行新法。”
清龔自珍《明良論四》:“待其敝且變,而急思所以救之,恐異日之破壞條例,將有甚焉者矣。”
浦安修《赤子之心》:“他把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國防建設事業上。參加會議,瞭解情況,參與各種條例、條令的制定和修改。”
3.泛指分條訂立的章程、規則。
《古今小說·張道陵七試趙昇》:“真人見人心信服,乃立為條例……與神明共盟約,不得再犯;若復犯,身當即死。”
清昭槤《嘯亭雜錄·楊文勤》:“謝薌泉巡南漕歸,告余曰:‘見公所定條例,每項皆有寬饒餘利,使人樂於從事’。”
4.逐條列舉。
元劉壎《隱居通議·元貞陳言》:“其言雖泛濫,至其條例時弊處,沈著痛快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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