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田
1.古代井田制度,每井九百畝,八家各分配百畝,稱為“私田”。
《穀梁傳·宣公十五年》:“井田者,九百畝。公田居一。私田稼不善,則非吏;公田稼不善,則非民。”
《漢書·食貨誌上》:“六尺為步,步百為畝,畝百為夫,夫三為屋,屋三為井。井方一裏,是為九夫。八家共之,各受私田百畝,公田十畝,是為八百八十畝,餘二十畝以為廬舍。”
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“文王之治岐也,耕者九一”宋朱熹集註:“九一者,井田之制也。方一裏為一井,其田九百畝,中畫井字。界為九區,一區之中,為田百畝,中百畝為公田,外八百畝為私田,八家各受私田百畝,而同養公田,是九分而稅其一也。”參見“井田”。
2.私人所有的田地。
《漢書·五行誌中之上》:“今陛下棄萬乘之至貴……置私田於民間,畜私奴、車馬於北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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