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
(審計,審計)
1.周密謀算。
三國魏曹操《<孫子>序》:“後百歲餘有孫臏,是武之後也。審計重舉,明畫深圖,不可相誣。”
宋曾鞏《救災議》:“有司建言,請發倉廩與之粟,壯者人日二升,幼者人日一升……然有司之所言,特常行之法,非審計終始,見於眾人之所未見也。”
陳毅《哭阮嘯仙賀昌同誌》詩:“審計嘔心血,主政見威嚴。”
2.宋代中朝官署中的六院之一,為會計之府。
宋李心傳《建炎以來朝野雜記·官制一·六院官》:“六院官,檢、鼓、糧料、審計、官告、奏進也,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為之。”參閱《文獻通考·職官十四》。
3.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審查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九一條:“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,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,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,進行審計監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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