邦憲
(邦憲,邦憲)
1.《詩·小雅·六月》:“文武吉甫,萬邦為憲。”
毛傳:“憲,法也。”後因以“邦憲”指國家大法。
唐韓愈《順宗實錄一》:“宜加貶黜,用申邦憲。”
宋曾鞏《張頡知均州制》:“內不能統齊士吏,外不能綏靖華夷,致茲繹騷,自幹邦憲。”
清嚴允肇《送宋荔裳按察四川》詩:“大夫秉邦憲,兢兢誌靡他。”
2.借指執法官,如禦史大夫,刑部尚書、侍郎等。
唐韓愈《為裴相公讓官表》:“既領臺綱,又毗邦憲。”
馬其昶校註:“陳景雲曰:元和十年,晉公以中丞兼刑部侍郎,故曰又毗邦憲,非別除也。”
唐韓愈《祭馬僕射文》:“公兼邦憲,以副經紀。”舊註:“十二年,以摠兼禦史大夫,充淮西行營諸軍宣慰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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