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囑
(買囑,買囑)
亦作“買屬”。
謂給人錢財,請托辦事。
《元典章·戶部三·承繼》:“有妻因夫亡,聽人鼓誘,買囑以為子者。”
《元典章·吏部六·書吏》:“江西行省所轄路府州司縣司吏,多係吏業不通,行止不廉。茍非上司分付,即係買屬承說。”
明無名氏《鳴鳳記·嚴嵩慶壽》:“又訪得他新造一所萬花樓,極其華采,止少一條鋪單,被我買囑匠人,量了他尺寸,前往松江打一條五彩大絨單,鋪在他樓上。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四一回:“我父親和他涉了訟,他買囑知縣,把我父親斷輸了。”
清王先謙《東華錄·雍正九》:“夫身為言官,背公懷私,朋比結黨,將造作並無實據之浮言,轉相買屬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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