運判
(運判,運判)
古代官名。
宋代始於轉運使、發運使下設判官,職位略低於副使,稱轉運判官、發運判官,簡稱“運判”。
宋高承《事物紀原·節鉞帥漕·運判》:“開寶五年八月九日,以潘美尹崇珂並兼領嶺南轉運使,以轉運使王明為副使,許允言為判官,則轉運之有判,自此其始也。
太平興國三年四月十日,置諸道轉運判官。”
宋王安石《與馬運判書》:“運判閣下:比奉書,即蒙寵答,以感以怍。”
《清會典事例·戶部·鹽法》:“至甘肅、四川、雲南、貴州等省未設運使……其運同、運判、提舉等官,均有催徵錢糧之責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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