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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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官府。

《清史稿·刑法誌三》:“天命元年,諭貝勒大臣曰:‘國人有事,當訴於公所,毋得訴於諸臣之家。’”

2.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、團體。同業或同鄉組織,除稱會館外,亦名公所。如布業公所,四明公所等。

3.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、團體。舊時的區、鎮、鄉、村政府,稱區公所、鎮公所、鄉公所、村公所。

楊沫《青春之歌》第一部第五章:“今夜裏,我看見你從村公所跑出來的那個神氣,我就更不放心,所以住在你對面的殿裏。”

4.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、團體。舊時亦以稱收容處所,如清末揚州收容乞丐的機關,即名“棲流公所”。幫會組織也稱“公所”。

周立波《暴風驟雨》第一部十三:“蕭隊長叫劉勝去看李振江的那天下晚,劉勝闖到韓老六擺香堂的公所院子裏,從玻璃窗戶裏看見屋裏點著燈,韓長脖正在跟李振江說話。”原註:“公所,青幫公所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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