留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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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制:賦稅中應送繳節度、觀察使府者,初名送使,後稱留使。

《舊唐書·食貨誌上》:“令州縣鑄錢……其鑄本,請以留州、留使年支未用物充,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。”

《舊五代史·唐書·張延朗傳》:“不欲令有積聚,係官財貨留使之外,延朗悉遣取之。”

《資治通鑒·後晉高祖天福元年》引此文,胡三省註曰:“唐制:諸州財賦為三。一上供,輸之京師以供上用也;二送使,輸送於節度、觀察使府;三留州,留為州家用度。其後天下悉裂為藩鎮,支郡則仍謂之留州,會府則謂之留使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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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留使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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