仵作
舊時官府中檢驗死傷的差役。亦稱以代人殮葬為業的人。
唐李商隱《雜纂·惡行戶》:“暑月仵作。”
宋廉布《清尊錄》:“女語塞,去房內,蒙被臥,俄頃即死,父母哀慟,呼其鄰鄭三者告之,使治喪具。
鄭以送喪為業,世所謂仵作行者也。”
宋周密《癸辛雜識別集下·借屍還魂》:“建康有陳道人常與仵作行人往來飲酒甚狎,仵問道人將何為?因曰:‘吾欲得一十七八健壯男子屍。’一夕,忽有劉太尉鞭死小童,仵輿致之。”
《二刻拍案驚奇》卷二十:“知縣是有了成心的,隻要從重坐罪,先分付仵作報傷要重,仵作揣摩了意旨,將無作有,多報的是拳毆腳踢致命傷痕。”
《清史稿·食貨誌一》:“凡衙署應役之皁隸、馬快、步快、小馬、禁卒、門子、弓兵、仵作、糧差及巡捕營番役,皆為賤役,長隨與奴僕等。”
《負曝閑談》第一回:“陸華園裝作受傷,弄了兩個人扶著,扶到縣裏,元和縣大老爺把呈子看了一遍,叫仵作下去驗傷。”端木蕻良《朱刀子》:“小少爺殺死了路老二的閨女翠花,現在‘仵作’正在驗屍呢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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