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汙
1.排放汙染物。
《人民日報》1983.7.20:“依照《環境保護法》規定,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汙染物,要收取排汙費。”
2.排除汙染。
《人民日報》1983.11.20:“城市人口急劇膨脹帶來一系列難題:供水緊張,排汙緊張,居住擁擠。”
《羊城晚報》1984.4.12:“荔灣粉類加工廠及時排汙,三聖橫巷不再臭水浸街。”
《光明日報》1989.1.21:“近幾年我國部分省市挪用、擠占排汙費的現象仍很嚴重,被挪用、擠占的金額高達數千萬元。這些資金不能有效地用於治理企業的汙染,已使一些地區的環境治理工作受到影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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