久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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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舊約。

《論語·憲問》:“久要不忘平生之言。”

何晏集解引孔安國曰:“久要,舊約也。平生,猶少時。”

邢昺疏:“言與人少時有舊約,雖年長貴達,不忘其言。”

晉葛洪《抱樸子·行品》:“守一言於久要,歷歲衰而不渝者,信人也。”

元無名氏《合同文字》第一摺:“著他回本鄉去,認了伯父伯娘,著他一家兒團圓,也見的我久要不忘之意。”

章炳麟《八月十五夜詠懷》詩:“丈夫貴久要,焉念睚眥仇。”

2.舊交。

《文選·曹植<箜篌引>》:“久要不可忘,薄終義所尤。”

劉良註:“久要,久交也。”

唐沈亞之《秦夢記》:“公謂亞之曰:‘本以小女將託久要,不謂不得周奉君子而先物故。’”宋王安石《老人行》:“古來人事已如此,今日何須論久要。”

明汪錂《春蕪記·訪友》:“憶昔風塵訂久要,奈雌伏鹽車老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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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久要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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