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除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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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對官吏的罷免處分。比除名輕。

唐律除名者六年後聽再錄用,特除名者三年後可敘官,再錄用時降原有官品兩級。

宋沿唐制。

《唐律·名例三·除名者》:“若本犯不至免官,而特除名者,敘法同免官例。”

《宋史·刑法誌二》:“熙寧二年,內殿崇班鄭從易母、兄俱亡於嶺外,歲餘方知,請行服。

神宗曰:‘父母在遠,當朝夕為念。經時無安否之問,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?’特除名勒停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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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特除名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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