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相
1.古代皇宮選擇妃嬪、宮女所規定的標準相貌。
《後漢書·皇後紀序》:“漢法常因八月筭人,遣中大夫與掖庭丞及相工,於洛陽鄉中閱視良家童女,年十三以上,二十已下,姿色端麗,合法相者,載還後宮,擇視可否,乃用登禦。”
《隋書·列女傳·襄城王恪妃》:“妃姿儀端麗,年十餘,以良家子合法相,娉以為妃。”
《北史·王世充傳》:“帝愈喜,因密令世充閱觀諸女,資質端麗合法相者,取正庫及應入京物以聘納之。”
2.舊時指骨法、相貌。
漢王充《論衡·骨相》:“類同氣鈞,性體法相固自相似。”
漢王充《論衡·骨相》:“故範蠡、尉繚見性行之證,而以定處來事之實,實有其效,如其法相。”
3.指佛像。
唐黃滔《丈六金身碑》:“銅為內肌,金為外膚,取法西天,鑄成東越,巍巍落落,毫光法相。”
清周茂蘭《王五癡積制錢為佛像五軀送供虎丘禪院》詩:“法相滿月真微妙,光瑩潔淨如琉璃。”
4.佛教語。謂諸法真實之相。
《法華經·化城喻品》:“大聖轉法輪,顯示諸法相。”
《百喻經·山羌偷官庫衣喻》:“愚癡羌者猶如外道,竊聽佛法,著己法中,以為自有,然不解故,佈置佛法,迷亂上下,不知法相。”
南朝梁沈約《枳園寺剎下石記》:“深達法相,洞了宗極,勤誠外著,仁隱內弘。”
5.“法相宗”的省稱。
章炳麟《菌說》:“夫六經之說,誠亦有權,與人天、小乘、法相、破相等教同意。”詳“法相宗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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