責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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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付,責付)

1.謂依法將可免關押的罪犯,交付親屬或其他適當的人,責令隨傳隨到。

宋俞文豹《吹劍四錄》:“太守吳鶴林泳申朝廷,行下浙東提刑司,追逮二十七人,分禁會稽、山陰兩縣,十數年皆死於獄瘟,獨德用之妻郭氏無恙,責付官醫。”

《明律·斷獄下·婦人犯罪》:“凡婦人犯罪,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,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。如無夫者,責付有服親屬鄰裏保管。”

《解放日報》1982.3.7:“根據國民黨《刑事訴訟法》關於被告偵詢完畢、可交辯護律師‘責付’出獄的規定,要求立即將被告‘責付’本人。”

2.責成交付。

《元典章·戶部四·嫁娶》:“本路擬於史甫處追徵原欠財錢,責付劉瑞哥父收管。”

明李開先《四世恩榮錄序》:“其制軸擇日通類,禦前頒給。其不在京者,本部領出,收候各官親識及公差人員責付代領交割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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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責付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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