伐罪弔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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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伐罪弔民,伐罪吊民)
謂討伐有罪的君主,撫慰受難的百姓。
《梁書·袁昂傳》:“吾荷任前驅,掃除京邑,方撥亂反正,伐罪弔民。”
元劉祁《歸潛誌》卷十二:“及取宋,責其背約,名為伐罪弔民。”亦作“伐罪弔人”。
《南史·檀道濟傳》:“道濟曰:‘伐罪弔人,正在今日。’皆釋而遣之。”案,《南史》為唐初所修,“伐罪弔人”之“人”當作“民”,因避太宗諱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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