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竟
1.刑訊窮竟。
《後漢書·安帝紀》:“自今長吏被考竟未報,自非父母喪無故輒去職者,劇縣十歲,平縣五歲以上,乃得次用。”
李賢註:“考,謂考問其狀也;報,謂斷決也。”
《三國誌·魏誌·高柔傳》:“舊法,軍征士亡,考竟其妻子。”
《三國誌·魏誌·賈逵傳》:“﹝逵﹞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縱不如法者,皆舉奏免之。”
2.刑訊致死。
《釋名·釋喪制》:“獄死曰考竟。考得其情,竟其命於獄也。”
《三國誌·魏誌·司馬芝傳》:“是以冒犯常科,輒敕縣考竟,擅行殺戮,須伏誅罰。”
《晉書·魏舒傳》:“其考竟友,以懲奸佞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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