鈐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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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鈐記,鈐記)

1.明制,凡按洪武定制所設官吏皆用方印,未入流各官則用條記。其後因事添設,則由朝廷頒發關防治事。

清代稱“鈐記”。

清俞正燮《癸巳類稿·俄羅斯專輯》:“偽書用印兩顆,鈐蓋不合式,又非邊界頭目鈐記。”

清俞樾《茶香室續鈔·印關防條記》:“明沈德符《野獲編》雲:本朝印記,凡為祖宗朝額設者,俱方印,而未入流則用條記。其後因事添設,則賜關防治事,即督撫大臣及總鎮大帥亦然。按,此三者與今制同,惟條記之名今作鈐記。”

2.指機關公章。

鄧洪《山中歷險記》:“我什麽也沒有攜帶,隻把一顆保衛局的鈐記和一些機密文件包好紮在腰帶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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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鈐記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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