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杖字的筆畫:7畫;

zhàng

ㄓㄤˋ

〔《廣韻》直兩切,上養,證。〕

1.手杖;拐杖。

《禮記·曲禮上》:“大夫七十而致事,若不得謝,則必賜之幾杖。”

漢崔瑗《杖銘》:“乘危履險,非杖不行,年老力竭,非杖不彊。”

唐杜甫《茅屋為秋風所破歌》:“唇焦口燥呼不得,歸來倚杖自嘆息。”

清顧祿《桐橋倚倬錄·工作》:“杖,俗呼拐杖……大抵琢取山中榔、栗、楂樹老幹為之。亦有以方竹、剡藤為之者,光潤可喜。”

朱德《登叠彩山贈徐老》詩:“登高不用杖,脫帽喜東風。”

2.指扶杖;拄扙。

唐韓愈《畫記》:“驢驅者四人,一人杖而負者,婦人以孺子載而可見者六人。”參見“杖家”。

3.泛指棍棒或棒狀物。

《孔子家語·六本》:“舜之事瞽瞍……小棰則待過,大杖則逃走。”

宋司馬光《涑水記聞》卷一:“太祖姊面如鐵色,方在廚,引麵杖逐太祖,擊之。”

《紅樓夢》第二五回:“寶玉一發拿刀弄杖、尋死覓活的,鬧的天翻地覆。”

4.指居喪時所執的喪棒。

《禮記·問喪》:“或問曰:杖者以何為也?曰:孝子喪親,哭泣無數,服勤三年,身病體羸,以杖扶病也。”

唐韓愈《劉統軍碑》:“於是相許諾,以告其孤縱。

縱哭,捨杖拜曰:‘縱不敢違。’”清袁枚《隨園隨筆·杖》:“無杖則不成喪。”

5.謂居喪持喪棒。

《禮記·問喪》:“則父在不敢杖矣,尊者在故也;堂上不杖,辟尊者之處也……此孝子之誌也。”

唐韓愈《河南少君李公墓誌銘》:“不肖嗣道敏,杖而執事,不敢違次。”

清袁枚《隨園隨筆·杖》:“夫為妻杖,則子不杖矣,父為長子杖,則孫不杖矣。”

6.兵器。

《呂氏春秋·貴卒》:“操鐵杖以戰,而所擊無不碎。”

《漢書·西域傳上·烏弋山離國》:“﹝烏弋﹞以金銀飾杖。”

顏師古註:“杖謂所持兵器也。”

《宋史·刑法誌二》:“今眾持兵杖劫糧廩,一切寬之,恐不足以禁姦。”

7.古刑法名。用大荊條或大竹板捶擊犯人的背、臀或腿部。

《隋書·刑法誌》:“﹝趙郡王叡等﹞又上新令四十卷,大抵採魏、晉故事。其制,刑名五:一曰死……五曰杖。”

《新唐書·刑法誌》:“及肉刑既廢,今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為五刑。”

《明史·世宗紀二》:“光祿少卿馬從謙坐誹謗杖死。”

清紀昀《閱微草堂筆記·如是我聞一》:“自思出而被執,罪不過杖。”參見“杖刑”。

8.刑具。施杖刑所用的棍棒。

《魏書·刑罰誌》:“檢杖之小大,鞭之長短,令有定式,但枷之輕重,先無成制。”

《隋書·刑法誌》:“杖皆用生荊,長六尺。有大杖、法杖、小杖三等之差。”

宋趙彥衛《雲麓漫鈔》卷三:“﹝唐宣宗﹞於內中置杖,杖內官。今內中有杖,始於宣宗。”

9.鞭打。

唐韓愈《扶風郡夫人墓誌銘》:“﹝盧氏﹞天資仁恕,左右媵侍常蒙假與顏色,人人莫不自在,杖婢使數,未嘗過二三。”

宋王讜《唐語林·補遺二》:“時穆家法最峻,寧命諸子直饌,稍不如意,則杖之。”

清徐士鑾《宋艷·奇異》:“有朱衣樂人誤旨,公性卞急,遽杖於馬前。”

10.握,執持。

《書·牧誓》:“王左杖黃鉞,右秉白旄以麾。”

漢袁康《越絕書·外傳記越地傳》:“句踐乃身被賜夷之甲,帶步光之劍,杖物盧之矛,出死士三百人,為陣關下。”

11.憑恃,依靠。

《左傳·襄公八年》:“杖莫如信。完守以老楚,杖信以待晉,不亦可乎?”

《漢書·李尋傳》:“外臣不知朝事,竊信天文即如此,近臣已不足杖矣。”

顏師古註:“杖,謂倚任也。”

《新唐書·突厥傳下》:“西突厥去我遠,緩急不可杖,可與昏乎?”

《資治通鑒·晉湣帝建興二年》:“凡立大功,必杖大義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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