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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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審處,審處)

1.審慎處理。

《史記·魯仲連鄒陽列傳》:“而齊無南面之心,以為亡南陽之害小,不如得濟北之利大,故定計審處之。”

《宣和遺事》後集:“外廷之議,命相於金人喜怒之間,更望審處。”

明張居正《答河漕按院林雲源言為事任怨》:“練湖開復,奔牛建閘,及清查灘占,俱修舉水利實政,向來未有如執事之留心審處者也。”

鄭觀應《盛世危言·傳教》:“夫貶異端即所以崇政體,泯嫌疑即所以重邦交,秉國鈞者其熟思而審處之!”

2.審訊處理。

毛澤東《關於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》二:“對於過去混進我政權機關中來、實際上一貫是壞人、對人民並無好處而為廣大群眾所極端痛恨者,則照一般處理惡霸分子的辦法交由人民法庭審處。”

3.指審查處理。

毛澤東《關於詩的一封信》:“遵囑將記得起來的舊體詩詞……一共十八首,抄寄如另紙,請加審處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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