練餉
(練餉,練餉)
1.明末為練兵所需軍餉而徵收的一種苛稅。
崇禎十二年下令抽練邊兵和加練民兵,於是加徵田賦每畝練餉銀一分,全國共徵收七百三十萬兩。與遼餉、剿餉當時並稱為“三餉”。見《明史·食貨誌二》。
清趙翼《廿二史劄記》卷三六:“﹝崇禎﹞十二年餉盡而賊未平,於是又從嗣昌及督餉侍郎張伯鯨議,勦餉外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。”
清魏源《聖武記》卷十一:“明之末年,加練兵十有八萬,遼餉、剿餉、練餉,至千有七百餘萬,弊亦同之。”
2.清代練兵的軍需費用。
《清史稿·兵誌三》:“兵部諸臣會議,以同治初年創議練兵,京師神機營及直隸省六軍,別籌練餉,特立營制。”
《清史稿·兵誌三》:“﹝同治﹞九年,曾國藩於直隸省增募馬勇千人,分為四營,原有額兵,增足萬人,分練馬隊、步隊,奏定各營哨之制,及底餉、練餉、出征加餉之制,為北方重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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