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名
(記名,記名)
1.記載姓名。
唐張籍《舊宮人》詩:“宮錦不傳樣,禦香空記名。”
宋強至《代王君貺尚書謝傳宣撫問表》:“貂璫中使,因將命於別京;管鑰守臣,辱記名於丹扆。”徐特立《論無產階級專政與民主集中制》:“對於正式選的名單,每個人還是可以隨意把它抹掉,寫自己願寫的名單,而選舉人無需記名。”
2.清制,官吏有功績,交吏部或軍機處記名,以備提升。
《大馬扁》第三回:“因已記名,就不難做禦史。”
《清史稿·選舉誌六》:“京察以子卯午酉歲,部院司員由長官考覈,校以四格,懸‘才、守、政、年’為鵠。分稱職、勤職、供職三等。列一等者,加級記名,則加考引見備外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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