眾同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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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眾同分,眾同分)
1.佛教語。謂使有情得同等類似果報之因。
《俱舍論》卷十五:“二由棄捨眾同分故者,釋由命終。”
2.謂眾人皆能辨別。
章炳麟《國故論衡·辨性下》:“然則名言之部,分實、德、業使不相越,以實、德、業為眾同分。”原註:“凡人思慧皆能別之,故曰眾同分。”按,實、德、業指事物的實體、屬性與名稱三方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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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眾同分(简体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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