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攝
(拘攝,拘攝)
1.拘拿。
元紀君祥《趙氏孤兒》第二摺:“聞的那屠岸賈見說走了趙氏孤兒,要將普國內半歲之內一月之上小兒每都拘攝到元帥府裏。”
明沈榜《宛署雜記·署廨》:“今之宛平城內總小甲悉屬五兵馬司,近城地方三四十裏猶籍隸廠衛,縣官曾不得一輕拘攝,縣門之外,率爾我而主賓焉。”
《雲南民族文學資料·召樹屯和蘭吾羅娜》:“我是民間的女兒,被匹丫拘攝來要害我。”
2.徵收。
明歸有光《回湖州府問長興縣土俗》:“田制雖有定額,其俗以洪武祖名為戶,徵收之際,互相推調……又有深山大戶,終歲不聽拘攝者。緣吏治茍且,養成此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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