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條
(六條,六條)
1.漢制,刺史班行六條詔書,以考察官吏。
《漢書·百官公卿表上》“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”顏師古註引《漢官典職儀》雲:“刺史班宣,周行郡國,省察治狀,黜陟能否,斷治冤獄,以六條問事,非條所問,即不省。一條,強宗豪右田宅踰制,以強淩弱,以眾暴寡。二條,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,倍公向私,旁詔守利,侵漁百姓,聚歛為姦。三條,二千石不卹疑獄,風厲殺人,怒則任刑,喜則淫賞,煩擾刻暴,剝截黎元,為百姓所疾,山崩石裂,祅祥訛言。四條,二千石選署不平,茍阿所愛,蔽賢寵頑。五條,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,請託所監。六條,二千﹝石﹞違公下比,阿附豪強,通行貨賂,割損正令也。”
西晉北周也有六條詔書。後因以指考察官吏的職務和職權。
《南史·宋江夏文獻王義恭傳》:“義恭既至,勸孝武即位。授太尉、錄尚書六條事,假黃鉞。”
《舊唐書·哀帝紀》:“左僕射裴樞、右僕射崔遠……須離八座之榮,尚付六條之政,勉思咎己,無至尤人。”
清錢謙益《浙江嘉興府推官姚鈿授文林郎制》:“郡國置司理之官,所以佐察六條,而觀中五刑也。”
2.指晉諸郡中正薦舉賢才的六項標準。
《晉書·武帝紀》:“令諸郡中正以六條舉淹滯:一曰忠恪匪躬,二曰孝敬盡禮,三曰友於兄弟,四曰絜身勞謙,五曰信義可復,六曰學以為己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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