瞻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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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瞻對,瞻對)
1.朝見奏對。
《宋史·魏野傳》:“野上言曰:‘……但以嘗嬰心疾,尤疏禮節,麋鹿之性,頓纓則狂,豈可瞻對殿墀,仰奉清燕。’”
2.舊土司名。有上、中、下之分,稱三瞻。
上瞻對茹長官司,下瞻對安撫司,均清雍正六年(1728年)置;中瞻對長官司,乾隆十年(1745年)置。在今四川新龍一帶,地處雅礱江上遊。
宣統三年(1911年)置瞻對設治委員,辛亥革命後改為懷柔縣,不久改瞻化縣,1952年又改新龍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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