手狀
(手狀,手狀)
1.唐時稱被告人的自白狀。
唐皇甫枚《三水小牘·王公直》:“所由領公直至村,先集鄰保,責手狀皆稱實,知王公直埋蠶,實無惡跡。乃與村眾及公直同發蠶坑,中唯有箔角一死人,而缺其左臂,取得臂附之,宛然若合。”
明丘濬《大學衍義補·慎刑憲·戒濫縱之失》:“武後謂侍臣曰:‘頃者周興、來俊臣,按獄多連引朝臣,雲其謀反,中間疑有不實,使近臣就獄引問,得其手狀,皆自承服,朕不以為疑。自興、俊臣死,不復聞有反者,然則前死者不有冤耶!’”
2.宋代士人謁見時的名帖、謁刺。以多親筆書寫,故稱。
宋周煇《清波雜誌》卷十一:“紹興初,士大夫猶有以手狀通名,止用小竹紙親書,往還多以書簡,莫非親筆。小官於上位亦然。”
宋王明清《玉照新誌》卷三:“明清家舊有常子允元祐中在館閣同舍諸公手狀,如黃、秦、晁、張諸名人皆在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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