田制
關於農田的制度。
《周禮·地官·掌節》“道路用旌節”唐賈公彥疏:“鄉之田制與遂同,故知旌節是鄉遂大夫所授也。”
《宋史·食貨誌上一》:“其田制為三品: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,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、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,既埆瘠復患於水旱者為下品。上田人授百畝,中田百五十畝,下田二百畝,並五年後收其租,亦隻計百畝,十收其三……餘悉蠲其課。”
《清史稿·食貨誌一》:“田制:曰官田。初設官莊,以近畿民來歸者為莊頭,給繩地,一繩四十二畝。”
範文瀾蔡美彪等《中國通史》第三編第四章第一節:“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現的吐蕃文中,有一則關於田制的記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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