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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字的筆畫:8畫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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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《廣韻》力制切,去祭,來。〕
亦作“列”。
1.等,類。
《公羊傳·僖公元年》:“臣子一例也。”
何休註:“以臣之繼君,猶子之繼父也,其服皆斬衰,故《傳》稱‘臣子一例’。”參見“例及”。
2.準則,規則。
《漢書·何武傳》:“欲除吏,先為科例,,以防請託。”
唐韓愈《論變鹽法事宜狀》:“檢責軍司軍戶,鹽如有隱漏,並準府縣例科決。”
《兒女英雄傳》第三六回:“真個的既是例上有的,怎麽如今外省還有個體統,京裏的官員倒不許他使呢?”
3.成例;舊例。
《晉書·刑法誌》:“故集罪例以為刑名,冠於律首。”如:你可斟酌情況,援例行事。
4.體例。
晉杜預《春秋左傳序》:“其發凡以言例,皆經國之常制,周公之垂法,史書之舊章。”
唐劉知幾《史通·序例》:“夫史之有例,猶國之有法。”
宋蘇軾《問雩月何以為正》:“書雩之例,時月而不日。”
5.用來幫助說明或證明某種情況或說法的事物。
南朝梁劉勰《文心雕龍·指瑕》:“繁例難載,故略舉四條。”
魯迅《〈華蓋集〉後記》:“我因此又寫了《忽然想到》第七篇,其中所舉的例,一是前幾年被稱為‘賣國賊’者的子弟曾大受同學唾罵,二是當時女子師範大學的學生正被同性的校長使男職員威脅。”
6.按照舊規慣例。
唐韓愈《柳子厚墓誌銘》:“遇用事者得罪,例出為刺史。”
宋蘇軾《與朱鄂州書》:“嶽鄂間田野小人,例隻養二男一女,過此輒殺之。”
金王若虛《道學發源後序》:“秦漢以來,日就微滅,治經者局於章句訓詁之末,而立行者陷於功名利欲之私,至其語道,則又例為荒忽之空談,而不及於世用。”
《二刻拍案驚奇》卷十五:“卻說顧提控在州六年,兩考役滿,例當赴京聽考。”
7.類比。
元劉壎《隱居通議·歐陽公》:“如此等語,殊似少陵,舉此以例其餘,概可知矣。”
明何景明《〈武功縣誌〉序》:“嗟乎?豈獨一邑然哉,由此可以例諸四方矣。”
魯迅《華蓋集·忽然想到四》:“以明末例現在,則中國的情形還可以更腐敗,更破爛,更兇酷,更殘虐,現在還未達到極點。”
8.一概;大抵。
《南史·劉苞傳》:“﹝劉苞﹞少好學,能屬文,家有舊書,例皆殘蠹,手自編輯,筐篋盈滿。”
宋嶽飛《支撥戰馬狀》:“所借省馬為自廣西遠來,料食不足,例皆疲瘦。”
《續資治通鑒·宋孝宗乾道九年》:“今歲旱傷,非特浙東被害,如江西諸州,例皆闕雨,禾稻不收。”
明楊慎《黃鶯兒·壽禺同山人張愈光》曲:“我欲問禺同,是詩人,例合窮,儘將日月供吟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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