復作
(復作,復作)
1.漢刑律名。亦指按其刑服勞役的婦女。犯者不服刑具,刑期一年。
《史記·孝武本紀》:“其赦天下,如乙卯赦令。行所過毋有復作。事在二年前,皆勿聽治。”
《漢書·宣帝紀》:“憐曾孫之亡辜,使女徒復作淮陽趙徵卿、渭城胡組更乳養,私給衣食,視遇甚有恩。”
顏師古註引李奇曰:“復作者,女徒也。謂輕罪,男子守邊一歲,女子軟弱不任守,復令作於官,亦一歲,故謂之復作徒也。”又引孟康曰:“復音服,謂弛刑徒也,有赦令詔書去其鉗釱赭衣。更犯事,不從徒加,與民為例,故當復為官作,滿其本罪年月日,律名為復作也。”
王先謙補註引周壽昌曰:“案此復作女徒或傳其家姓,或傳其夫姓,故《紀》《傳》有異同也。”
2.再來寫。
漢王充《論衡·書解》:“諸子尺書文篇具在,可觀讀以正說,可采掇以示後人,後人復作猶前人之造也。”
清李漁《閑情偶寄·詞曲·音律》:“既有此書,即‘三百篇’之風人復作,亦當俯就範圍。”
3.復發,再發。如:舊病復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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