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燒祆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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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火燒祆廟,火燒祆廟)

《淵鑒類函》卷五八引《蜀誌》:“昔蜀帝生公主,詔乳母陳氏乳養。

陳氏攜幼子與公主居禁中約十餘年。後以宮禁出外,六載,其子以思公主疾亟。

陳氏入宮有憂色,公主詢其故,陰以實對。公主遂托幸祆廟為名,期與子會。公主入廟,子睡沈,公主遂解幼時所弄玉環附之子懷而去,子醒見之,怒氣成火而廟焚也。”

元曲中常用此典,比喻愛情受挫折。

元無名氏《爭報恩》第一摺:“我今夜著他個火燒祆廟,水淹斷了藍橋。”按,《法苑珠林》卷三十引《智度論》:“如說國王有女,名曰狗牟頭。有捕魚師,名術波伽,隨道而行,遙見王女,在高樓上窗中見面,想像染著,心不暫捨。彌歷日月,不能飲食。母問其故,以情答母:‘我見王女,心不能忘。’母喻兒言:‘汝是小人,王女尊貴,不可得也。’兒言:‘我心願樂,不能暫忘。若不如意,不能活也。’母為子故,入王宮中,常送肥魚鳥肉以遺王女,而不取價。王女怪而問之:‘欲求何願?’母白王女:‘願卻左右,當以情告。我唯有一子,敬慕王女,情結成病,命不雲遠,願垂湣念,賜其生命。’王女言:‘汝去,至月十五日,於某甲天祠中,往天像後。’母還語子:‘汝願已得。’告之如上。沐浴新衣,在天像後住。王女至時,白其父王:‘我有不吉,須至天祠,以求吉福。’王言大善。即嚴車五百乘,出至天祠。既到,敕諸從者,齊門而止,獨入天祠。天神思維,此不應爾,王為施主,不可令此小人毀辱王女。即厭此人,令睡不覺。王女既入,見其睡重,推之不寤,即以瓔珞,直十萬兩金,遺之而去。後此人得覺,見有瓔珞,又問眾人,知王女來。情願不遂,憂恨懊惱,婬火內發,自燒而死。”或以為《類函》所載《蜀誌》事即出於此。參閱龐俊《養晴室筆記·元曲用火燒祆廟事出處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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