熱審
(熱審,熱審)
明清時規定每年小滿後十日起,至立秋前一日止(立秋在六月內者以七月一日止)以天氣炎熱,凡流徙、笞杖,例從減等處理,稱為“熱審”。其制始於明永樂二年,初止決遣輕罪,命出獄聽候。至成化時始有重罪矜疑,輕罪減等,枷號疏放諸例。
清代沿襲。
《古今小說·滕大尹鬼斷家私》:“小人因他熱審時節,哭訴其冤。”
《明史·舒化傳》:“四年熱審,請釋纍臣鄭履淳、李芳;及朝審,又請釋李已,皆得宥。”
《清史稿·世祖紀二》:“﹝十年五月﹞庚辰,定熱審例。”
清鄒容《革命軍》第二章:“即比以九幽十八獄,恐亦有過之無不及,而賊滿人方行其農忙停訟、熱審減刑之假仁假義以自飾。”參閱《明史·刑法誌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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