赭汙
(赭汙,赭汙)
《漢書·張敞傳》:“長安市偷盜尤多,百賈苦之。上以問敞,敞以為可禁。
敞既視事,求問長安父老,偷盜酋長數人,居皆溫厚,出從童騎,閭裏以為長者。
敞皆召見責問,因貰其罪,把其宿負,令致諸偷以自贖。偷長曰:‘今一旦召詣府,恐諸偷驚駭,願一切受署。’敞皆以為吏,遣歸休。置酒,小偷悉來賀,且飲醉,偷長以赭汙其衣裾。吏坐裏閭閱出者,汙赭輒收縛之,一旦捕得數百人。窮治所犯,或一人百餘發,盡行法罰。由是枹鼓稀鳴,市無偷盜,天子嘉之。”後以“赭汙”指捕捉盜賊的權術。
南朝梁沈約《齊故安陸昭王碑文》:“不待赭汙之權,而姦渠必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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