徒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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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罰名。將罪犯拘禁於一定場所,剝奪其自由,並強制勞動的刑罰。其名始於北周,並列入“五刑”之一。年數為一至五年,隋改為一至三年,唐、宋、元、明、清因之,惟刑等有所不同。今分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。我國刑法規定,有期徒刑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,但在數罪並罰或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時,可到二十年。

《周禮·秋官·司圜》:“司圜掌牧教罷民。凡害人者,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,任之以事而收教之。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”按,此即後世的徒刑。

《隋書·刑法誌》:“﹝北周《大律》﹞三曰徒刑……四曰流刑。”

《唐律疏議·名例一·徒刑五》:“徒刑五:一年,贖銅二十斤;一年半,贖銅三十斤;二年,贖銅四十斤;二年半,贖銅五十斤;三年,贖銅六十斤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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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徒刑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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