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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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古代官府催繳租稅的限期。
清袁枚《新齊諧·大樂上人》:“其鄰人周某,充縣役,家貧,承催稅租,皆侵蝕之,每逢比期,輒向上人借貸。”
2.舊中國銀錢業和工商業公定的一種債權債務結算日期。如以每月五日、十日、二十日、二十五日為“小比期”,以每月十五日和月底最後一天為“大比期”。一般拆放短期款項,即以半個月為期。
茅盾《清明前後》第一幕:“我們得借比期來開銷工資,來買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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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比期(简体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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