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管
(編管,編管)
宋代官吏得罪,謫放遠方州郡,編入該地戶籍,並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,謂之“編管”。此等刑罰亦有用於一般罪犯者。
宋司馬光《涑水記聞》卷十六:“呂吉甫大怒,白上奪俠官,汀州編管。”
宋司馬光《涑水記聞》卷十六:“其餘吏民有與俠交遊及餽送者皆杖臀二十,遠州編管。”
宋秦觀《鮮於子駿行狀》:“周永懿貪暴不法,前使者憚其兇狡,置不敢問,公具得其姦贓,即遣吏就捕,械送於獄,永懿竟除名編管衡州。”
宋陸遊《老學庵筆記》卷一:“陳瑩中遷謫後,為人作石刻,自稱‘除名勒停送廉州編管陳某撰’。”
《古今小說·簡帖僧巧騙皇甫妻》:“這婆子不合假粧姑姑,同謀不首,亦合編管鄰州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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