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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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
宋制,州縣催徵財賦官物達九分(九成)以上,謂之“破分”。諸司不再催辦,戶部亦不再問。
宋朱熹《戊申封事》:“徒使版曹經費闕乏日甚,督趣日峻,以至廢去祖宗以來破分良法,而必以十分登足為限。”
II
破例;破格。
《京本通俗小說·碾玉觀音》:“崔寧謝了恩,尋一塊一般的玉,碾一個鈴兒,接住了,禦前交納。破分請給養了崔寧,令隻在行在居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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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破分(简体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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