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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緩刑,緩刑)
1.放寬刑罰。
《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以荒政十有二,聚萬民:一曰散利,二曰薄征,三曰緩刑。”
賈公彥疏:“三曰緩刑者,謂兇年犯刑緩縱之。”
漢劉向《說苑·貴德》:“孝宣皇帝初即位,守廷尉吏路溫舒上書言尚德緩刑。”
明方孝孺《凝命神寶頌》:“上帝之心,惡殺好生。皇宣慈惠,任德緩刑。”
2.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,對犯人所判處的刑罰延期執行或不執行。緩刑期間,如果沒有再犯新罪,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;如果再犯新罪,撤銷緩刑,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合併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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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緩刑(简体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