契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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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宋元公文書用語,猶言查,按查。

宋蘇軾《應詔論四事狀》:“契勘熙寧四年以後至元豐八年登極大赦以前,人戶積欠,共計五萬三百餘萬貫。”

《宣和遺事》後集:“牌使至五國城,宣北國帝敕曰:‘契勘皇後趙氏已廢為庶人,賜死。今瓜歐妻趙氏,是庶人親妹……並令賜死。’”

《元典章·戶部四·婚禮》:“中書戶部:契勘人倫之道,男女婚姻為大,據各處見行禮數,事深不一……省部公議得,今後但為婚姻議定,寫立婚書文約明白。”

2.考核;查考。

宋朱熹《答周叔謹書》:“所示仁說,差勝往時,但所引熹說,亦有誤字處,恐又錯認了,更略契勘為佳。”

宋吳聿《觀林詩話》:“《西京雜記》雲:‘以酒為書滴,取其不冰;以玉為研,亦取其不冰。’賀方回詞雲:‘羅帷映月,玉研生冰。’似失契勘。”

清惲敬《<堅白石齋詩集>序》:“六義附性情而各見於詩,雖合古今而契勘之,何虞乎蹈襲,何畏乎規摹哉!”

3.猶對質,當面對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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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契勘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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