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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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宋時高級官員兼任較低職務之稱。

宋曾鞏《福州奏乞在京主判閑慢曹局狀》:“伏望聖慈憫惻,以臣老母見在京師,與臣一在京主判閒慢曹局差遣,或就移近京一便郡,庶便親養。”

明王鏊《震澤長語·官制》:“宋初承五代,三省無專職,臺省寺監無定員,類以它官主判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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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主判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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