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稅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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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兩稅法,兩稅法)

唐德宗建中年間開始實行的新賦稅法。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,故稱。兩稅法是唐代後期直至明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。

《新唐書·楊炎傳》:“炎疾其敝,乃請為‘兩稅法’,以一其制。凡百役之費,一錢之斂,先度其數而賦於人,量出制入。戶無主客,以見居為簿;人無丁中,以貧富為差。不居處而行商者,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,度所取與居者均,使無僥利。居人之稅,秋夏兩入之,俗有不便者三之。其租、庸、雜役悉省,而丁額不廢。其田畝之稅,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,而均收之,夏稅盡六月,秋稅盡十一月,歲終以戶賦增失進退長吏,而尚書度支總焉。”亦省稱“兩稅”。

唐白居易《重賦》詩:“國家定兩稅,本意在憂人。”

《新唐書·德宗紀》:“﹝建中元年﹞二月丙申,初定兩稅。”

宋蘇軾《策別十五》:“自兩稅之興,因地之廣狹瘠腴而制賦,因賦之多少而制役,其初蓋甚均也。”

梁啟超《<變法通議>自序》:“故夫變者,古今之公理也。貢助之法,變為租庸調,租庸調變為兩稅,兩稅變為一條鞭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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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兩稅法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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