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稅法
(法,法)
唐德宗建中年始行的新法。因分夏秋季,故。法是唐代期直至明代中田制度的基。
《新唐·炎》:“炎疾其敝,乃‘法’,以一其制。凡百役之,一之,先度其而人,量出制入。主客,以居簿;人丁中,以富差。不居而行商者,在所州三十之一,度所取居者均,使利。居人之,秋夏入之,俗有不便者三之。其租、庸、役悉省,而丁不。其田之,率以大曆十四年田之,而均收之,夏六月,秋十一月,以增失退吏,而尚度支焉。”亦省“”。
唐白居易《重》:“家定,本意在人。”
《新唐·德宗》:“﹝建中元年﹞二月丙申,初定。”
宋《策十五》:“自之,因地之瘠腴而制,因之多少而制役,其初甚均也。”
梁超《<法通>自序》:“故夫者,古今之公理也。助之法,租庸,租庸,一鞭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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