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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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亦稱“土官”。

元、明、清時期於西北、西南地區設置的由少數民族首領充任並世襲的官職。按等級分為宣慰使、宣撫使、安撫使等武職和土知府、土知州、土知縣等文職。

明清兩代曾在部分地區進行改土歸流。

《元史·仁宗紀三》:“雲南土官病故,子姪兄弟襲之,無則妻承夫職。”

《明史·職官誌一》:“凡土司之官九級,自從三品至從七品,皆無歲祿。”

王闓運《擬李鴻章陳苗事摺子》:“土司之制,即蜀臣諸葛亮用孟獲之意也;歸流之制,則鄂爾泰、張廣泗所秉廟算於世宗、高宗者也。”

2.指土司官吏所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。

清李調元《南越筆記·粵俗好歌》:“東西兩粵皆尚歌,而西粵土司中尤盛。”

《朱元璋傳》第四章二:“三是在上述兩個系統以外,和南部思普一帶的許多少數民族,就是明代叫作土司的地區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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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土司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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