勘合
1.驗對符契。古時符契文書,上蓋印信,分為兩半,當事雙方各執一半。用時將二符契相並,驗對騎縫印信,作為憑證。凡調遣軍隊、車駕出入皇城、官吏馳驛等,均須勘合。
《唐律·擅興·應給發兵符而不給》“不以符合從事,或符不合不速以聞,各徒二年”唐長孫無忌疏議:“不以符合從事者,謂執兵之司,得左符皆用右符勘合,始從發兵之事。”
2.指勘合時所用的符契。
宋葉適《經總制錢一》:“得產有勘合,典賣有牙契。”
《警世通言·鈍秀才一朝交泰》:“又將銀五十兩買了個勘合,馳驛到京。”
《明史·食貨誌四》:“編置勘合及底簿……轉運司亦有底簿,比照勘合相符,則如數給與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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