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而税
(十一而税,十一而税)
按十分取一的税率抽税。相传为夏商周三代的田税制度。
《尚书大传》卷二:“王者十一而税,而颂声作矣。”
《论语·颜渊》“盍彻乎”三国魏何晏集解:“周法十一而税,谓之彻。”一本作“什一而税”。
晋葛洪《抱朴子·诘鲍》:“十一而税,以奉公用,家有备凶之储,国有九年之积。”
宋陈亮《送丘秀州宗卿序》:“古者用民,岁不过三日,十一而税,不立意以罔民利,不喜察以导民争。”
清朱大韶《初税亩说》:“井田之法,一夫一妇,受田百亩,所谓十一而税也。”参阅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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