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而稅
(十一而稅,十一而稅)
按十分取一的稅率抽稅。相傳為夏商周三代的田稅制度。
《尚書大傳》卷二:“王者十一而稅,而頌聲作矣。”
《論語·顏淵》“盍徹乎”三國魏何晏集解:“周法十一而稅,謂之徹。”一本作“什一而稅”。
晉葛洪《抱樸子·詰鮑》:“十一而稅,以奉公用,家有備兇之儲,國有九年之積。”
宋陳亮《送丘秀州宗卿序》:“古者用民,歲不過三日,十一而稅,不立意以罔民利,不喜察以導民爭。”
清朱大韶《初稅畝說》:“井田之法,一夫一婦,受田百畝,所謂十一而稅也。”參閱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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