巴陵王子倫

《南史》 > 卷四十四 > 巴陵王子倫

巴陵王子倫字雲宗,武帝第十三子也。永明十年,爲北中郎將、南瑯邪彭城二郡太守。郁林即位,以南彭城祿力優厚,奪子倫與中書舍人綦母珍之,更以南蘭陵代之。

延興元年,明帝遣中書舍人茹法亮殺子倫,子倫時鎮瑯邪城,有守兵,子倫英果,明帝恐不即罪,以問典簽華伯茂。伯茂曰:“公若遣兵取之,恐不即可辦,若委伯茂,一小吏力耳。”既而伯茂手自執鴆逼之,左右莫敢動者。子倫正衣冠,出受詔,謂法亮曰:“積不善之家,必有餘殃。昔高皇帝殘滅劉氏;今日之事,理數固然。”舉酒謂法亮曰:“君是身家舊人,今銜此命,當由事不獲已。此酒差非勸酬之爵。”因仰之而死,時年十六,法亮及左右皆流涕。

先是高帝、武帝爲諸王置典簽帥,一方之事,悉以委之。每至覲接,輒留心顧問,刺史行事之美惡,系於典簽之口,莫不折節推奉,恒慮弗及,於是威行州部,權重蕃君。武陵王曄爲江州,性烈直不可忤,典簽趙渥之曰:“今出都易刺史。”及見武帝相誣,曄遂免還。南海王子罕戍瑯邪,欲暫遊東堂,典簽姜秀不許而止。還泣謂母曰:“兒欲移五步亦不得,與囚何異。”秀後輒取子罕屐傘飲器等供其兒昏,武帝知之,鞭二百,系尚方,然而擅命不改。邵陵王子貞嘗求熊白,廚人答典簽不在,不敢與。西陽王子明欲送書參侍讀鮑僎病,典簽吳修之不許,曰:“應諮行事。”乃止。言行舉動,不得自專,征衣求食,必須諮訪。

永明中,巴東王子響殺行事劉寅等,武帝聞之,謂群臣曰:“子響遂反。”戴僧靜大言曰:“諸王都自應反,豈唯巴東。”武帝問其故,答曰:“天王無罪,而一時被囚,取一挺藕,一杯漿,皆諮簽帥,不在則竟日忍渴。諸州唯聞有簽帥,不聞有刺史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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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巴陵王子伦》简体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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