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廣論
先王之政,不求徇人之私情,而求當天下之正義。正義之立,在國為法制,在軍為紀律。治國而緩法制者亡,理軍而廢紀律者敗。法制非人情之所安,然吾必驅之使就者,所以齊萬民也;紀律非士心之所樂,然吾必督之使循者,所以嚴三軍也。
昔者,李廣之為將軍,其材氣超絕,漢之邊將
夫士有死將之恩,有死將之令。知死恩而不知死令,常至於驕;知死令而不知死恩,常至於怨。善於將者,使有以死吾之恩,又有以死吾之令,可百戰而百勝也。雖然,死恩者私也,死令者職也。士未有以致其私,而有以致其職者,可戰也。未有以致其職,而有以致其私者,未可戰也。蓋私者在士,而職者在將。在士者難恃,在將者可必,故也。夫部曲行陣、屯營頓舍,與夫晝夜之警嚴、符籍之管攝,皆所謂軍之紀律。雖百夫之率,不可一日輒癈而緩於申嚴約束者也。故以守則整而不犯,以戰則肅而用命。今廣之治軍,欲其人人之自安利也。至於部曲、頓舍、警嚴、管攝,一切弛略,以便其私而專為恩。所謂軍之紀律者,未嘗用也。故當時稱其寬緩不苛,士皆愛樂,而程不識乃謂:“士雖佚,樂為之死敵,然敵卒犯之,無以禁也。”此其恩不加令,而功之難必也。士誠樂死之矣,然其紀律之不戒也,亦所以取敗也。故曰:厚而不能令,譬如驕子,不可用也。
昔者,司馬穰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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